(2013)乳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乳城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