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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长阳行非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聂远柏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聂远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行非审字第00014号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学君,局长。被申请人聂远柏,男。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聂远柏强制执行长土资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俐      雄审判员 李      晓      益审判员 吴旦昉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小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