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长阳行非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聂远柏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聂远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行非审字第00014号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学君,局长。被申请人聂远柏,男。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聂远柏强制执行长土资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俐 雄审判员 李 晓 益审判员 吴旦昉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小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