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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与武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武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负责人陈奇清。委托代理人冯洪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关谓忠,该行职员。被告武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诉被告武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