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姜复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大洋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大洋铝业有限公司,凌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复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大洋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01301-7,住所在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汤联路。法定代表人许士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月峰,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家港大洋铝业有限公司与凌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大洋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