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陈金钗、薛纪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金钗,薛纪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金建英。委托代理人:胡秀芝、郑旭阳。被告:陈金钗。被告:薛纪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金钗、薛纪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