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普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普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党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普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王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普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