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端武、伍勤优、颜建泽犯盗窃罪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端武,伍勤优,颜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754号被执行人王端武,男被执行人伍勤优,男被执行人颜建泽,男被执行人王端武、伍勤优、颜建泽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少年法庭于2014年9月11日移送本局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端武、伍勤优、颜建泽已主动向我院缴纳罚金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罚金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芸审判员 潘孝赛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