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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4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万根、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万根,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490-1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4250-8。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被执行人彭万根,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英,女,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841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万根、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对被执行人彭万根、张英的房产进行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