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建行陕西省分行诉被告曹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曹红兵,李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1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牟乃密,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红兵,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健,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曹红兵、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