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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姜菊芳与朱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菊芳,朱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273号原告:姜菊芳。被告:朱精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菊花与被告朱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菊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菊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