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姜菊芳与朱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菊芳,朱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273号原告:姜菊芳。被告:朱精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菊花与被告朱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菊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菊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