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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执字第16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1612-2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宝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宝玉价值29.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淑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