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肖玲与武英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武英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911号原告:肖玲,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武英雄,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9号16幢附11、12、12-2-1、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189-0。负责人:张正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向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玲与被告武英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玲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肖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