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邹传模、彭章蓉与李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传模,彭章蓉,李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邹传模,男,1963年3月3日生。原告彭章蓉,女,1965年10月11日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蒿,男,1986年8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传模、彭章蓉诉被告李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传模、彭章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传模、彭章蓉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