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苗继胜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苗继胜,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陈忠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4244.46元、执行费1763.67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瓮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