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121号原告吉林省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国生,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