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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巍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鲁会英与刘凤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会英,刘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巍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鲁会英。被申请执行人:刘凤兰。关于鲁会英诉刘凤兰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巍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刘凤兰赔偿鲁会英医疗等各项损失人民币32000元,扣除已垫付的2300元,实际再支付29700元。判决生效后,刘凤兰分别于2012年6月履行义务9000元,2012年10月履行义务7200元。剩余13500元,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凤兰已交执行款8500元,经鲁会英与刘凤兰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人民币5000元,鲁会英自愿放弃,不再要求刘凤兰赔付,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巍山县人民法院(2012)巍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诚审判员 :王玉滨审判员 :茶万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智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