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5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与王淑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王淑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5388号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被告王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与被告王淑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天泰路供热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