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48号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肖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利华。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