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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张秀芝,女,1929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29********,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新兴里新工房**楼*号。被告:刘玉荣,女,1947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47********,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南山楼*楼*号。被告:刘玉君,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5********,汉族,古冶车站旅馆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南菜地**楼**号。被告:刘长顺,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62********,汉族,唐山市轻工业机械厂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古赵路赵各庄新兴里新工房**楼*号。被告:刘长立,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3********,汉族,开滦赵各庄矿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南工房**楼**号。原告张秀芝与被告刘玉荣、刘玉君、刘长顺、刘长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牟长青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许文辉、李永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芝,被告刘玉荣、刘玉君、刘长顺、刘长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芝诉称,原告共生育三儿三女,丈夫已经病故,三女儿刘玉梅腿部残疾,靠低保生活,三儿子刘长发与三儿媳均是聋哑人生活困难。原告现随三儿子共同生活,原告的全部收入只有原告丈夫生前单位给的生活补助费每月500元。现原告已经八十六岁,年老多病,患有半身不遂、心脏病等多种病症,需要有人长期照顾并长期服药来维护生活。三女儿刘玉梅、三儿子刘长发均为残疾人生活困难没有赡养能力,四被告有能力但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于2013年12月向贵院起诉,但原告想到快过年了,为了让孩子们过个好年,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不得不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2、要求四被告平均负担原告的医药费、护理费。被告刘玉荣辩称,母亲于2014年5月19日因赡养费问题,把我告上法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下面把我们的基本情况陈述一下:父母应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而我的父母在我十三岁时就让我辍学外出打工(当时我学习非常优秀,老师觉得很可惜),在打工期间出现意外,无奈被领导辞退,在家帮忙带4个弟妹,当时弟妹的年龄在7岁、5岁、3岁、1岁,当时父亲在外地学习,我跟母亲一起挑起家庭的重担,2年后父亲回来,我又出去打工挣钱供弟弟妹妹上学,在这期间父母稍有不顺心就拿我出气,那是我就想我到底是不是他们亲生的,为啥如此对我?这种情形持续到我19那年。我结婚后,那时我的工资不到30元,我每月不仅给娘家10元生活费,怕弟妹们吃不饱,省下口粮给家里,那时候娘家已经有5个弟妹,生活很困难,后来习惯了,家里一没粮食就找我要,他们哪里知道我这些粮食是怎么攒下的,都是我们两口子少吃一顿饭,我甚至一天就吃一顿饭,那些年我一直都是这么为家里付出,当时母亲也很感动,曾经拉着我的手说:“等你弟妹们长大不会忘记你的”。后来我也有了子女,孩子小没人照顾,当时我患有风湿病、冠心病无法上班,生活非常困难,那么困难的情况下,也没断了给娘家里生活费和粮食等。我生有四个子女,父母没有看过我一眼,更谈不上买斤红粮下奶,当我生第三个孩子时,父亲到我邻居家办事情,当他出门要走时,我在屋子里听到父亲的声音,急忙打开窗户看,真的是我父亲,我大声的喊“爸爸”,父亲居然回头看看,一句话都没说就走了,我因此上火、受风、差点丧命。父母对我的虐待几天几夜都说不完,我的父母就是这样对待我,而我弟弟妹妹们在我的帮助下最低上到初中。我的丈夫为家里穷,他们看不起,从来没承认过是他家女婿,记得有次我带孩子给家里送生活费,为了省一毛钱车票,丈夫下六点班,想接我们一起回家,一进我家门,母亲问他吃饭没?丈夫说:没呢,母亲接下来说:没吃饭也没粮食了。他们就是这样对待我丈夫,而我的丈夫从来没跟他们计较过,后来弟妹们结婚都是我和丈夫帮忙操办的。当我孩子们长到10几岁的时候,跟二妹妹搬到一个公房区住,有次过年在二妹妹家吃饭,因为父母不满意我把丈夫孩子们带去吃饭,父亲和弟弟叫我丈夫喝酒,我大儿子替他爸爸说了句话,父亲和两个弟弟一起动手打我的儿子。我的孩子们长这么大很少去姥姥家,每次去都无缘无故的骂我孩子们,我的女儿长到23岁了,同在赵各庄住,见面孩子喊姥姥,她居然不知道是谁家的孩子。起诉书中称,我对她未尽赡养义务,我认为我对家里的付出比天底下任何一个做儿女的都要多,这几年我因身体不好,回家的次数少了,但是我也时常买些东西到家看看。2013年我因肺部疾病,心衰病等住院,我孩子们担心我受不了上法庭的打击,偷偷的给姥姥寄生活费,我的一家就是这样对他们,她还是不满足。如今,我已年迈,无劳保,体弱多病,患有心衰、糖尿病、高血压、膝关节长水、腰部骨质增生等疾病,丈夫曾患过两次脑血栓,每月也需要服药,我们一个月吃药最低900元左右,所有开支靠我丈夫那点退休金,老儿子结婚还欠下债。我无能力再给她生活费,因为她生活水平远高于我的生活,因此,我恳请法官酌情判决,如果法院判我给赡养费,我真的是无能力支付,唯一的方法我只能离婚,回到娘家伺候她终老。以前我妈对我不好,但是我为这个家也付出了,我现在没有劳保,每月吃药得好几百,我老伴也有病,两人得1000块钱的药费,我没有收入,我给不了赡养费,提交开滦矿务局医院诊断证明两份、CT报告单两份、以上全是复印件,用于证明我患有多种疾病,提交我女儿和儿子给原告每月100元的凭证六张,是通过农行打给原告的。被告刘玉君辩称,我以前始终给我妈送饭,但是我女儿现在生孩子,我没有时间给原告送饭,我每月现在给原告100元钱。我听从法院的裁决。被告刘长顺辩称,我平时在家的时候少,只要我回来在家都给原告买吃的,有病医疗费都是我出的,我的工资也不多,我始终没上班,我待病劳保,一直我总管着原告,我现在的工资不多,我听从法院的裁决,如果判得多了,我也接受不了,老太太现在要求的医疗费大概是6000多,有原告1000元,有我哥200元,剩余的是我出的。被告刘长立辩称,在家里我是长子,被告刘玉荣陈述的情况是真实的,大家都有苦衷,我上了十年班,偷着下的井为了照顾家庭补贴家用,分家的时候,我一分没有分着,还分了800元的外债,我的两个孩子我妈也没有给带,我爸去世后,是我自己出钱办的丧事,我和我二妹子始终给送饭,每月给20元,我爸去世之后给50元,以后不给钱,定的是给送饭,我和我二妹子每人10天,我是自从得了脑梗以后才不给原告送的饭,我只承担六分之一的赡养责任,我没有逼着我妈告我大姐,我现在的意思原告需要长期人照顾,我妈每月有500元,还有80岁以上给96元,还有取暖费的钱,共计700元,我的意见是我妈平时没有什么花费,子女们过日子不容易,我认为我们可以轮流赡养我妈,我愿意按六分之一进行赡养我妈。2013年我妈的医疗费以前是我和我二妹子出,只有去年的两次是我刘长顺出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秀芝共生有三子三女,被告刘玉荣、被告刘玉君、被告刘长立、被告刘长顺分别系原告长女、次女、长子、次子,三女刘玉梅和三子刘发长均系残疾人。张秀芝现每月收入585元(包括其丈夫单位发放抚恤金500元和社区老年人补助每月85元),被告刘玉荣没有收入,被告刘玉君系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1600余元,被告刘长顺是退养工人每月收入500元,被告刘长立赵各庄矿退休工人,每月收入2200元。三子刘长发在先隆轧辊厂病休每月收入1200元,三女刘玉梅享受低保每月470元。本院认为,子女对年迈父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已年逾八十,现有每月固定收入585元,考虑四被告收入情况,结合原告实际需求,酌情确定四被告应负担的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被告所供原告赡养费中包含护理费在内。原告当庭要求被告负担医疗费,因其未提供发票原件,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4年5月份起,被告刘玉荣每月给付原告张秀芝赡养费人民币100元,被告刘玉君每月给付原告张秀芝赡养费人民币150元,被告刘长顺每月给付原告张秀芝赡养费人民币100元,被告刘长立每月给付原告张秀芝赡养费人民币250元;二、原告张秀芝今后住院医疗费(医保报销外部分)由被告刘玉荣、刘玉君、刘长顺、刘长立各负担六分之一;三、驳回原告张秀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玉荣、刘玉君、刘长顺、刘长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刘玉荣、刘玉君、刘长顺、刘长立各负担人民币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许文辉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