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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刘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商初字第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冯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荣生。委托代理人:陈明义。被告:刘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被告刘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以被告刘来阳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康树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代理审判员  卢守礼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