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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张恩发。被告:许某。原告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