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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执委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上海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与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长执委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金路1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白岘乡访贤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长执委字第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付小在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