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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安海瑞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瑞,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安海瑞。委托代理人曲明。委托代理人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310592-4,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娇。委托代理人肖庆喜。原告安海瑞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褚衍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海瑞之委托代理人曲明、于乐洋、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海瑞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于2014年1月才将房屋交付原告,且被告所交付房屋至今未能接入暖气及燃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84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承认违约事实,但是违约金应当支付至2013年10月31日,因为当日其已经在威海晚报发公告通知交房。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姜南庄嘉祥景苑59号楼610室房屋,总房款为292916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0月30日前将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逾期需按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后原告按约交付房款,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2013年6月22日,该楼房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0月31日,被告在报纸发布交房公告,通知该楼房业主于2013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办理交房手续。2014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被告对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没有异议,原、被告均同意被告逾期交房违约天数按照一年即365天计算。以上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信守履行该合同之约定。现被告逾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均无异议,即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总房款292916元的万分之一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天数双方均同意按照365天计算,予以照准,故相关违约金应为10691.43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海瑞逾期交房违约金10691.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