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张娟与王静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王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静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娟与被执行人王静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刑一终字第0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