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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张娟与王静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王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静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娟与被执行人王静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刑一终字第0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