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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唐军与金兵、王立新、马亚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金兵,王立新,马亚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唐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保宏,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金兵,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王立新,男,1969年2月IO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马亚平,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唐军诉被告金兵、王立新、马亚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军的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吴保宏、被告金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亚平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军诉称:2013年4月1日,原告到包河区望江东路与宁国路交口的亚瑟宫娱乐会所装饰工地工作,该工程系被告马亚平交由安徽瑞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派公司)承建的。当年6月底,因马亚平未按约定支付瑞派公司工程款,瑞派公司撤场并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O月14日,经原告及工友多番催讨,瑞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向代班长金兵出具一张总欠条,言明拖欠该工地工人劳动报酬15万元。瑞派公司撤场后,被告王立新接手继续承包,原告继续在该工地干活。被告王立新一直拖欠金兵班组人工工资,在原告等工人的多次催要下,被告王立新于2013年11月16日向金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尚欠金兵班组人工工资28万元,经核算,欠原告工资16000元。后马亚平出具了证明,证明原告所在班组的工程质量合格。现涉案工程已交付马亚平并于2013年11月18日正式营业至今,被告的工程款一直未付清,原告劳动报酬仍被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金兵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000元,被告王立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被告马亚平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优先支付原告上诉款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兵辩称:原告起诉所称情况属实。瑞派公司与马亚平签订《装饰合同书》后,瑞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就找到金兵,将水电工、木工、瓦工、油漆工等分包给金兵,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合同书丢失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金兵班组承包的总工程价款为80万元,瑞派公司每月按班组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但实际瑞派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是每月由金兵向瑞派公司支取生活费,合计仅支取了12万元。因瑞派公司严重拖欠班组劳动报酬,班组一度停工,瑞派公司因资金不足干不下去,后退出承包并由王立新承包。王立新后与金兵口头约定继续按金兵与瑞派公司签订的合同标准支付班组工程款,但其亦未能按约支付班组工程款,其尚未做完全部工程就离开了。王立新尚欠金兵班组人工工资28万元并出具了欠条。金兵班组跟随瑞派公司在诉争的工程中的干活时间为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6月底。王立新接手后,金兵班组承包的期间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10日。瑞派公司与马亚平一直未结算,王立新与马亚平也一直未结算,未能结算的具体原因金兵不清楚。被告王立新、马亚平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瑞派公司与马亚平签订了一份《装饰合同书》,约定马亚平将位于望江东路与宁国路交口的亚瑟宫娱乐会所装饰工程交由瑞派公司承包;后因资金问题,瑞派公司对承包工程无法进展下去并退出,该工程后期施工由王立新接手承包。2013年7月30日,被告马亚平与王立新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15万元,工期60天,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程量过半,马亚平支付工程款35万元,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支付35万元,余款三个月内付清,每月25好前支付33%”,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王立新与金兵班组达成协议,将水电工、木工、瓦工、油漆工等继续由金兵班组承包。后王立新与金兵达成协议,由王立新将水电工、木工、瓦工、油漆工等交由金兵承包,后金兵组建班组。2013年11月16日,王立新向金兵出具了欠条,载明:“仅欠金兵班组亚瑟宫会所工程人工工资如下:①后期工时费16万元;②大理石镜面处理人工费6.5万元;③后期背景墙整改人工费3.5万元;④后期贴水转印工时费2万元。合计28万元。欠款人:王立新20**.11.16”。2013年12月10日,王立新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今王立新先生所欠金兵班组之人工工资28万元整,因亚瑟宫会所至今仍未支付王立新先生工程费,导致王立新先生无力支付金兵班组人工工资,特此委托亚瑟宫会所业主方代为支付,特此证明王立新20**.12.10”。2013年12月28日,经原告与金兵核算,在王立新的欠款范围内,金兵班组尚欠原告工资款16000元并由金兵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期间,马亚平曾出具书面证明,载明:“①金兵班组﹤木、瓦、油、水、强电﹥未发生拖延工期,后期延期与该班组无关!②甲方认可金兵班组后期整改基本合格﹤只限该班组﹥人工施工项目”。另据被告马亚平陈述:2013年4月1日,其与瑞派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书》,合同总价200多万元,工期3个月。在瑞派公司进场后马亚平就支付了50万元,但瑞派公司瑞派公司不支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导致工程中途停工,马亚平后垫付了20余万元材料款给供应商。瑞派公司一直拖延工程进度,后来就撤场不干了,由王立新接手承包。马亚平支付给了王立新工程款40万元,王立新亦拖延工期,导致该工程一共干了9个月。马亚平多次找瑞派公司和王立新来结算工程款,但找不到他们,工程一直未能结算。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装饰合同书》(复印件)、《装饰装修施工补充合同》(复印件)、王立新出具的欠条、《授权委托书》、马亚平出具的书面证明、金兵出具的欠条、金兵班组工资表、本院对马亚平的《问话笔录》等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马亚平与王立新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补充合同》,因原告非该合同相对方,其难以提供原件,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该合同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立新承包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金兵,金兵自行组织班组并对其所承包的劳务部分按计时或计件的方式交由班组成员完工,金兵本人仅负责现场协调,不实际提供劳务,且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部分全部认可,故对其欠付原告的劳动报酬16000元,依法应当支付。被告王立新违法将部分劳务工程再分包给金兵,且一直拖欠金兵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王立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15万元,根据马亚平自述,其王立新、承包收尾工程的私人班组以及民工工资款合计不满80万元,其称王立新严重拖延工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但马亚平与王立新在工程完工10个月后一直未能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亚平在欠付王立新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军劳动报酬16000元;二、被告王立新对前款金兵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马亚平在欠付王立新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唐军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金兵、王立新、马亚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干思尧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