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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会五与周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五,周小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周会五,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雨新。被告周小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五与被告周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会五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会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会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会五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