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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孝忠、李孝军等人与范善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忠,李孝军,刘彦梅,高海金,李爱生,王凤娥,刘金刚,刘铁刚,刘想禄,赵留义,邹元生,刘茺生,范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忠,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孝军,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彦梅,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高海金,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爱生,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王凤娥,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金刚,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铁刚,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想禄,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赵留义,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申请执行人邹元生,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刘茺生,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范善军,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李孝忠、李孝军、刘彦梅、高海金、李爱生、王凤娥、刘金刚、刘铁刚、刘想禄、赵留义、邹元生、刘茺生与范善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善军拖欠申请人李孝忠5320元、李孝军3230元、刘彦梅4700元、高海金900元、李爱生2120元、赵留义700元、王凤娥570元、邹元生7000元、刘金刚3700元、刘铁刚20148元、刘茺生5168元、刘想禄560元的劳动报酬,共计541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恒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