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邓某。被告刘某甲。原告邓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靳永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东三、人民陪审员谭晓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9月15日在巴东县民政局野三关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们添置了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沙发、茶几、电热水器、床及床上用品。2011年5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由于我们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自2011年8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人取得联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刘某乙跟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邓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1份。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巴东县野三关镇铁厂荒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实被告自2011年8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无法联系的事实。被告刘某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邓某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刘某甲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提交的证据一、二系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9月15日在巴东县民政局野三关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生育男孩刘某乙,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1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家人取得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刘某甲离家外出后,与家庭中断联系达三年之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邓某请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考虑到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刘宇翔某,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本案中不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刘某乙跟随原告邓某生活并由其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邮汇至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必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上诉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靳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东三人民陪审员 谭晓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证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