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胡光环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胡光环,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和。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家鹏。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厚存。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光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佳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号。法定代表人:毛腾飞,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肖力钧,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兵,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边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局法规信访科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大厦*栋***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胡光环因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胡光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胡光环���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胡光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明和、文家鹏、杨厚存、胡光环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郑 波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柯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