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孔海棠与被告彭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海棠,彭建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02387号原告孔海棠,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彦仁,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孔海棠与���告彭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彭建新的部分银行存款。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娄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卢光正、咸景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江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孔海棠的委托代理人卢彦仁,被告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海棠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属的浏阳市才常路优仕领域第三层301号房屋租赁给被告经营大迪菲歌KTV(未办理营业执照),第一年年租金162331元,每年递增4%,每年的6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一个月且所欠租金额达到年租金10%,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现被告已逾期349天拖欠租金122599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房屋租金122599元、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彭建新辩称,欠原告的租金是事实,但没有约定房租一定要在每年的6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只要在承租期内交清就行;被告目前经济困难,但会尽快交清租金,不应当由被告支付违约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各1本,拟证明原告在浏阳市才常路优仕领域第三层裙楼301号有建筑面积711.98平方米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100.33平方米的事实。2、《房屋租赁合同书》1份,拟证明原告将其所有的浏阳市才常路优仕领域第三层裙楼301号房屋租赁给被告经营浏阳市大迪菲歌量贩式KTV广场项目,合同总标的额是1947972元,违约金为300000元等���实。被告彭建新对原告的上述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合同总标的额应该扣除已经履行及未到期的部分,只能计算现欠租金数额。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2虽有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7月8日,原告(甲方即出租方)与浏阳市大迪菲歌量贩式KTV广场(乙方即承租方,简称大迪菲歌KTV,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负责人即被告彭建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所属的优仕领域第三层裙楼301号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711.98平方米。本合同免租期三个月,计算租金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计10年,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乙方继续租赁。租金按每月19元/㎡,第一年租金162331元,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额基础上递增4%,……。租金缴纳壹年一次,合同生效十日内缴纳第一次租金,以后每年6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不得拖欠。乙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且所欠租金额达到年租金的1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甲方(盖章)栏签名,被告在乙方(盖章)栏盖了大迪菲歌KTV印章,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合同履行中,被告截至2014年9月4日止拖欠原告房屋租金12259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逾期缴纳租金(逾期缴纳租金额超过年租金的10%)的违约金300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租金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浏阳市大迪菲歌���贩式KTV广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浏阳市大迪菲歌量贩式KTV广场至今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其实际经营者是被告,被告应对该经营的项目与原告产生租赁关系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原告2014年9月4日前的房屋租金122599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予以核减按所欠房屋租金的10%计算为12260元。被告辩称不应当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彭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孔海棠所有的浏阳市才常路优仕领域第三层裙楼301号房屋租金122599元及其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2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10409元,由彭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娄 韬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人民陪审员 咸景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江南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