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刑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关于袁聪明故意伤害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聪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刑执字第778号罪犯袁聪明,男,生于1990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了(2008)仪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聪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以(2009)南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广减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2013年2月26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聪明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袁聪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16日利用休息时间在干警的带领下到车间搬运设备,促进车间标准化建设;投稿作品《人生要自制》被监区手抄报《知新报》第二期采用。“百分”考核中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分10分;2013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分20分;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共获得标准分124分,共计154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聪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袁聪明本人报告,以及罪犯申X、蒋XX、张X等人的证词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聪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对罪犯袁聪明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聪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代理审判员 徐小雁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