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1465号罪犯刘凯。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2年3月19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苏彭狱假建字第6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该犯罚金已缴纳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