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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雷晓慧诉郑州卓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晓慧,郑州卓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雷晓慧,女,汉族,1990年6月30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郑州卓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赵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晓慧诉被告郑州卓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晓慧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晓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晓慧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