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4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舒采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4306号罪犯舒采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2003)珠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采强犯抢劫、强奸(轮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2007年6月26日、2009年1月14日、2011年5月10日、2012年9月24日分别作出(2005)郴刑执字第749号、(2007)郴刑执字第413号、(2009)郴刑执字第226号、(2011)郴刑执字第513号、(2012)郴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共减刑5年9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舒采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七天(刑期至2014年9月25日止),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