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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执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琼与被执行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琼,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执字第01824号申请人张玉琼,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27-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185-3。法定代表人马祖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法民初字第08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33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