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江申请田立柱高冬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江,田立柱,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93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江,男性,地址扶余被执行人田立柱、高冬梅,男性,地址扶余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王春江申请田立柱、高冬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扶民初字第0143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田立柱、高冬梅应支付申请人王春江案款6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立柱、高冬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扶民执字第009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杜亚坤审判员 苗得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