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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548号申请人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姜庄镇翻身庄前(仁和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古城路南首(大胡社区).法定代表人兰宗山,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秦术义,董事长.申请人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位于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三路北首的价值400万元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