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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靖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现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月7日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绍帅、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靖宇县三道湖镇岳家村村主任期间,明知其妹妹李某乙不应享受补贴,利用自己协助政府申报、核实“退粮进特”补贴面积的便利,以自己的名义为李某乙虚报种植蓝莓面积6.5亩,套取“退粮进特”补贴6500元,该款已用于支付蓝莓苗款,购买的蓝莓苗被李某乙非法占有并种植于临江市。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靖宇县三道湖镇岳家村村主任期间,其受镇政府委托,负责协助上报岳家村“退粮进特”种植户及种植亩数,协助指认种植户实际种植地块等工作。2012年5月2日,李某甲代表三道湖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吉林省蓝馨饮品有限公司签订种植蓝莓协议书,李某甲等乙方一次性向吉林省蓝馨饮品有限公司交纳50%的蓝莓苗木款,剩余苗木款由县政府“退粮进特”项目资金补助解决。李某甲在明知其妹妹李某乙不应享受补贴而利用协助政府申报、核实“退粮进特”补贴面积的便利,以自己的名义为李某乙虚报种植蓝莓面积6.5亩,套取“退粮进特”补贴6500元,该蓝莓苗木被李某乙领取后种植于临江市。在审理期间李某甲将套取“退粮进特”补贴6500元交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靖宇县三道湖镇人民政府文件、靖宇县农业和畜牧业局文件、关于2012年“退粮进特”项目实施补贴的意见、农户经营种植蓝莓协议等书证,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靖宇县三道湖镇岳家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申报、核实“退粮进特”补贴面积的便利,为其亲属虚报种植蓝莓面积6.5亩,套取“退粮进特”补贴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贪污所得赃款65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允国审 判 员  杜 丽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