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赵 某 某 与 被 告 马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