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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郎松才与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松才,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郎松才。委托代理人:曾永成。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伟。原告郎松才为与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作出公(经)立字(2014)第02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杨定国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松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598元,退还给原告郎松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睿审 判 员  陆宗亮人民陪审员  王 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晓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