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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国杨与罗黄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杨,罗黄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张国杨,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罗黄富,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杨与被告罗黄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杨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国杨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8.00元,减半收取314.00元,由原告张国杨负担。审判员  罗春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