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胡传廷与曲阜市香州田菊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廷,曲阜市香州田菊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胡传廷。被执行人曲阜市香州田菊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0)曲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国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