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胡志勇与温州市大宇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勇,温州市大宇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胡志勇。委托代理人:郑小雄。委托代理人:谢海林。被告:温州市大宇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贞。原告胡志勇与被告温州市大宇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志勇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以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赛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