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功君与田立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功君,田立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徐功君,男性,年龄44。被告田立春,男性,年龄50。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功君诉被告田立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