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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解浩然与范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浩然,范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解浩然。法定代理人解朝俭,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建云。申请执行人解浩然与被执行人范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5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解浩然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5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华文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