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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男,生于1987年1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