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男,生于1987年1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