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商初字第9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凯森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凯森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955-2号原告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亮,经理。被告山东凯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神山镇神大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二利,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淄博搪联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凯森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故要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2013年6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八条约定,交货地点为需方场内。第十五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无过失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属约定不明,被告山东凯森制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