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龙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福康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龙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李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劲松、钱坤,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人刘权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