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874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