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商终字第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王丹风、南京汇迈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南京汇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商终字第0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大厦1幢。负责人陈旭红,该中心总裁。原审被告南京汇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88号陶然居04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丹风。上诉人王丹风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原审被告南京汇迈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2日,本院向上诉人王丹风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王丹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丹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